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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已被《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民发工[1980]11号)取代)

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
 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65]内发字18号 1965年9月9日)


  自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下达《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以来,有些地区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解答如下:
  一、“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应如何理解?
  答:“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上不能从事劳动、工作的。
  “年老体弱”指的是:现在已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但是不符合其他退休条件,并且身体衰弱、参加劳动有困难的。
  “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指的是:退职老弱残职工已经患病一年以上,经医生证明今后一、二年内不能恢复健康,影响劳动较大的。
  二、“家庭生活无依靠”应如何理解?
  答: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可以依靠,或者虽有直系亲属,但无力供养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和其原来供养的亲属维持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而言。
  在具体计算直系亲属供养能力时,主要应当按照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固定收入(包括农业收入)计算;有固定职业而无固定收入的,以常年的可靠收入按月平均计算,对于其直系亲属成员中参加工作或劳动的,生活费应按同工种人员的生活费用扣除;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生活费应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社员);其他直系亲属按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计算。凡是家庭收入不足上述标准的,应视为“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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