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已经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十发给救济费的,现在是否改为百分之四十?
答:不再改变。但是,所发给的救济费,除需人扶持的必要费用和本人生活费(应当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以外,所余部分,应当作为家庭收入。
对于已经领过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现在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在改为按月救济时,按照新的规定,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不要发给百分之五十。
四、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下同)待遇的退职老弱残职工的医疗费如何解决?
答:由民政部门根据指定的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补助三分之二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本人负担三分之一。退职老弱残职工如果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或转院治疗,应当由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转院治疗的车船费、旅店费,原则上应由本人负担。对于本人负担上述费用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临时救济。
五、有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原标准工资低,按照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发给救济费不够维持本人生活,是否可以提高救济费的比例?
答:不应提高救济费的比例。除按照规定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外,对不足维持本人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的部分费用,应给予救济。
六、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后被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能否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凡是在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前已经是老弱残的职工,在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后被精减退职,并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因工作需要,由党和政府派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骨干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退职后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七、一九五八年以来,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后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能否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凡是连续工龄能够计算到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