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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

  八、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企业)中精减退职的老弱残小商小贩,能否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凡是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企业)退职的老弱残小商小贩,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九、供销合作社系统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他们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怎样解决?
  答:应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七日“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办理。不在民政部门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项目中开支。
  十、退职老弱残职工中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凡是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入伍,一九五八年以后复员、退伍、转业,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的,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复员、退伍还乡,一九五八年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均应按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对待,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十一、民政部门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中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县、市以上民政部门直接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是确定为全民所有制的,精减退职下来的老弱残职工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十二、退职老弱残职工中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凡是戴着帽子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能享受这种待遇,他们生活上有困难时,可按稍低于当地的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已经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待遇的,如果表现好,经过群众讨论同意和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可不予撤销。
  十三、退职老弱残职工中的右派分子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答: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央批发“中央统战部关于第二次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的报告”中规定:“凡是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和右派分子,在精减时都应按照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作退职、退休(退休仅限于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处理”,“对于已经解除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中少数保留公职的人员,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已经退职的右派分子,符合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可以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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