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印发《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工作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录)
((65)内发字22号 1965年10月30日)
我部于九月十六日至二十五日,召开了一次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工作座谈会。座谈会的纪要已上报中央负责同志审批,为使你们及早了解这次座谈会的精神,现将座谈会纪要的原稿发给你们参考。
精减退职职工的救济工作是安置巩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巩固精减安置工作的成果,有利于调动精减退职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今后继续贯彻精简政策。因此,各地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政治任务,突出政治,在今冬明春狠抓一下,务求抓出成效。
请你们按照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今年八月二十八日联合通知的要求,将贯彻国务院六月九日通知的情况迅速报部。
附: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任务和要求
一、对于应当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待遇的退职老职工,要经过查实发给证件,按月救济。对于原来已经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待遇的,一律改按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他们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三分之二的补助。
二、对于不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条件、而生活困难的退职老职工,家居城市的,要优先安排他们参加生产自救,参加生产自救后生活还有困难的,给予定期或者临时的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的水平。家居农村的,要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首先由社、队安排他们参加经常性、固定性、收入较多的活路,并且帮助他们搞好家庭副业,使他们增加收入,克服困难。安排生产以后生活还有困难的,由生产队按照“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水平”标准,用公益金给予补助;公益金解决不了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这部分退职老职工的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三、对于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有困难的,也应通过生产自救或者社、队补助加以解决,解决不了时,由民政部门按照一般社会救济的标准给予救济,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
要认真贯彻救济政策。不论城市或者农村,在掌握对待精减退职职工救济条件和救济标准上,都必须实事求是,既不能卡得过死,也不能太宽,防止偏严或过宽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