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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务部关于供销合作社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如何救济的函(节录)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务部关于供销合作社精减
 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如何救济的函(节录)
 (1966年5月13日)


  关于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供销合作社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确有困难,如果本人和社队解决不了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
  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了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后,其本人和家属生活仍有困难的,也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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