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农牧场和
劳改农场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办理
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
(民发(1979)51号 (79)财事字278号
(79)劳总险字7号 1979年8月24日)
黑龙江省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
你省民政局七月十二日的报告收悉。关于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办理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的问题,经我们与公安部、农垦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认为: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的正式职工(刑满就业人员除外)与国家其它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一样,凡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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