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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精减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精减职工退职后发现
 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
 (民发(1980)第28号 1980年4月11日)


安徽省民政局:
  你局四月五日《关于精减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对于患有一期矽肺病合并结核病和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应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按退休处理。疑似矽肺病,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和百分之四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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