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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79)教计字166号 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教育局:
  你局沪教组[78]第59号函悉。
  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同意对从事盲聋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他们的工资待遇仍根据一九五六年教育部[56]计劳董字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盲聋哑中、小学的员工,除按中、小学工资标准分别评定外,对教员、校长、教导主任还应按评定之等级工资,另外加发15%,以表示鼓励。”
  由于文件中未明确在计算退休费时,是否应该包括加发的15%津贴在内,各地执行时很不一致,造成许多矛盾。现规定:凡是已经退休,在退休费中包括了加发的15%,为不降低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可维持原办法计发;未计入退休费的一律不再追加;今后退休时应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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