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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安置农场的整顿,可参照上述精神进行。
  各地对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整顿的情况以及施行《试行办法》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

附: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民政部门在城市(包括城镇,下同)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统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国家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第四条 按照收养人员的不同情况,加强生活管理,开展适当的文娱活动,组织力所能及的劳动,以丰富生活内容和增进身心健康。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和充实福利设施。
  收养人员的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确定。
  第五条 卫生医护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做好个人、环境和饮食卫生。及时治疗收养人员的疾病,按照不同病情实行分级护理。精心照顾不能自理生活的老、残和婴幼儿童。
  第六条 对收养人员要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社会公德和时事政策教育,使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法纪和院内规章制度。
  第七条 建立收养人员的档案。制订收养人员守则,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表扬好人好事。
  第八条 对收养的儿童,凡是有家长的,可以准予领回。入院半年后无父母认领的儿童,准许无子女的公民领养。
  第九条 收养人员死亡后的遗产、遗物由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管,用于本单位的福利事业。
  第十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财务制度,遵守财政纪律,加强经费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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