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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办公室主任会议暨省级地名档案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二、加强法制化管理,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促进地名档案建设
  会议强调指出,今后在地名工作中要加强法制建设,突出行政管理职能。地名管理要依法办事,要强化标准地名使用的行政监督,要逐步确立地名管理的权威性。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以后,河北、山东、辽宁、广东、浙江、江西、云南、吉林、天津、上海、湖南、青海、陕西、甘肃、福建等省、直辖市陆续制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布了本地的地名管理办法。地名工作正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首先要抓好立法。尚未制定地名管理具体办法的地方要抓紧制定,使地名工作有法可依。第二要以适当方式公布本地区的标准地名,确定一批公布一批。第三要加强对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要在必要的地方尽快设立地名标志,以方便交往,巩固和推广地名标准化成果。第五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抓紧进行对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定名、定位、确定范围;同时要对跨省、县界地理实体名称的一地多名、书写不一、重名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第六要重点做好地名密集、使用频率高、新地名多的城镇地名管理工作。
  1988年8月,民政部、中国地名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工作部署可有前有后,完成的时间也可不一,但就全国来说,要求1991年基本完成。各地要进行培训和试点,有计划地、逐步地、扎扎实实地开展,不能搞“群众运动”式的补查;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省、地区(市)两级要组织检查验收,一时搞不清的问题可以暂挂起来,留待以后搞清楚,不要以讹传讹,贻误社会和后人。个别正在进行或没有进行地名普查的地区,要结合这次“补查、更新”一次性完成任务。
  随着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开展,各级地名档案工作要进一步加强。1983年4月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座谈会以来,县、市地名建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建立了一批较好的地名档案馆(室)。其中辽宁、吉林、山东、陕西、宁夏、河南、浙江、福建、广东等省、自治区建立了省级地名档案资料馆,配置了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使地名档案资料发挥了应有的效益。省级地名档案资料馆的模式不强求一律,但是分类、编码、信息系统应按全国统一规范要求建立,以免造成上下不能沟通、资料不能共享的局面。
  近两年的地名档案建设,主要有三项工作:(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抓紧建立健全省级地名档案资料馆,地区(市)、县两级应建立地名档案室;暂时不具名建馆(室)条件的也要有人专门负责,妥善保管地名档案资料。(二)《地名信息自动化规范》经修订后,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印发执行。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着手以准确的现势地名资料为基础,建立地名档案资料信息系统。(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名普查成果资料的上报部分,争取在今、明两年(以今年为主)向全国地名档案资料馆送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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