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关于缩小结婚证尺寸问题给四川省民政厅的批复
(1978年5月10日 民民字第005号)
四川省民政局:
五月三十日电话悉。你局请示目前由于纸张紧张,问能否将“结婚证书”缩小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对“结婚证书”的尺寸所作的统一规定,我们考虑这对改革旧的婚姻礼俗,体现新的婚姻关系的严肃性是有一定意义的,因此“结婚证书”的尺寸,最好不要改变,如因纸张紧张,按尺寸印制“结婚证书”确有困难,适当搞小点也是可以的,请你们自己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