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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恢复结(离)婚证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关于恢复结(离)婚证收费的通知
 (1979年10月11日 民发(1979)36号)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恢复结(离)婚证收费的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起,每张结(离)婚证可根据各地印制、工本情况,收费二角至四角。
  二、仍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结婚证,但要选用较好的纸张,设计印制要精致、美观、大方,为群众所喜爱。结婚证的大小一般可按新闻纸的三十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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