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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废止(原因: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节录)》(计价格〔2001〕523号)取代)

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
 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1989年3月14日 民(1989)婚字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物价局(委员会):
  自一九八三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对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收取手续费以来,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加之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工作量越来越大,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外文婚姻状况证明需要翻译,开支较大。因此,我们决定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同时,由民政部统一印制上述证件。调正后的标准如下:
  一、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为每人四十元(包括证书费,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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