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相抵触)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1989年7月29日 民(1989)婚字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第
三十二条,现就外国留学生结婚问题作如下规定:
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