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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的通知
 (1992年1月9日 民办发(1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素质,保证婚姻登记依法办事,特制定《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二、认真学习婚姻法律、法规及政策,钻研业务,熟悉掌握婚姻登记管理知识,做到情况明、统计数字准确,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清正廉明、秉公办事,不收礼不受请,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刁难群众,不违法办理登记。
  四、积极宣传婚姻法律,做好结婚当事人的晚婚晚育、婚事新办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积极防治违法婚姻,保障公民婚姻自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努力探索婚俗改革,积极开展婚姻教育和婚姻系列服务,指导群众健康、文明办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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