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1992年10月5日 民办函(1992)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一九八六年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86)卫妇字第14号](下称《通知》)的规定,有的不经批准,擅自开展婚前健康检查;有的擅自扩大检查项目和乱收费;甚至有的根本不具备婚前健康检查的条件也开展此项工作。这不仅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破坏了婚姻法制的严肃性,影响了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干扰了婚姻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纠正当前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