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民政系统安置
农场基本建设列入国家基建计划问题的复函》
(1964年10月24日 (64)内城字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不发上海、西藏)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民政系统安置农场基本建设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复函》转发给你们。从1965年起,各地安置农场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所需物资均列入地方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统一安排解决。有关安置农场的基本建设投资,我部已从民政事业费内划拨给国家计划委员会,列为国家基本建设投资。1965年各地安置农场基本建设投资指标,国家计委即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请根据国家计委的复函,即与当地计委联系解决。今后每年国家计委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设指标时,即包括安置农场的基建投资。
附: 国家计委关于民政系统安置农场基本建设列入
国家基建计划的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