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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
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1981年8月28日 (81)民优字第1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
你局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七日桂民优字(1981)33号来文收悉。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的问题,对其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还是由地方民政部门审查补评为妥。这些同志经审查批准发证以后,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0)140号文件规定给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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