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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定境内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署名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勘定境内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署名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16日 民行函(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勘界工作相继展开。据调查,有些地方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署名不符合要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有的署名“××省政府”,有的署名“×(省简称)府”;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有的署名“××县(市)政府”,有的署名“××自治州人民政府”。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分界标志,界桩的署名关系到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规范,统一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署名为“国务院”,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署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界桩署名不统一的问题,请按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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