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
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292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虚假价格和虚假市场信息宣传可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辽工商字[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
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九条和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