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
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广告法》施行后,依照《
广告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