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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细则(试行)”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县(市)
 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92)国科改字018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
  《国家科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县(市)科技工作达标的意见(试行)》〔(92)国科发改字083号〕已于1992年2月9日发给你们,现将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地(市)科委及县(市)人民政府,并认真研究实施。抓好试点工作,推动这项活动积极健康、扎扎实实地在全国开展。

附件:1.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细则(试行);


     2.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评分标准表;
     3.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
     4.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证书。

附件1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一、验收的申报
  1.申报科技工作达标的县(市),要对照《国家科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县(市)科技工作达标活动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的10条标准,认真自查,并填写《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由所属地、市科委负责申报,经省科委审查后报请国家科委验收批准。
  2.申请验收的县(市)需要准备的材料:
  (1)县(市)科技工作达标总结;
  (2)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
  (3)本县(市)有关科技工作的规划、计划、具体政策规定文件,有关科技工作达标的资料以及工作成绩的证明;
  (4)经济效益证明。
  二、验收组织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的验收,一般由国家科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组织进行,并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验收工作。
  三、验收方法
  1.科技工作达标县(市)的验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分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县(市)科技工作达标的10条标准,又分解为27项具体考核指标。10条标准满分为1000分;各项具体考核指标,按其重要程度和工作难度,满分分别为20分、30分、40分、50分不等。少数几项关键性指标可一票否决。
  2.考核验收指标中各项定性指标的考评,可根据日常的调查了解、验收时的现场考察和有关资料及证明评分,除一票否决指标外,各项指标的评分按其工作进展程度,对照0、0.2、0.5、0.8、1五个分档系数,确定实际所得分数。
  系数1:按标准要求,工作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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