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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注:本篇法规已被《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发布日期:1993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10月9日)修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1988年3月13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
  第二条 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
  第七条 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
  第八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九条 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 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承担“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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