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属于秘密文电、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在制作、收发、使用、复制、摘抄、处理、传递、保存、立卷、销毁各个环节中,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秘密文电、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秘密文件的管理,应当坚持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则。
(二)凡有复印机、计算机、微机、缩微机、传真机设备的单位,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传发电报,打印复印秘密文电、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控制复印份数,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密码电报和绝密文件不得复印。
(三)承办属于国家秘密级以上文电的人员,在文电制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必须根据《保密范围》的规定,在文电稿左上方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送领导审核。各级领导和核稿人员在核稿中,应对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把关,由最后签发文电的领导审核批准。
(四)凡印制秘密文电、资料,应由机关内部单位文印室承担。禁止到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印秘密文件。严格按照数量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及时销毁印制中的半成品、废页等。
(五)凡寄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密封好,送机要交通部门邮寄,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托非机要人员捎带。发往国外的秘密文件、资料应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来不及通过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传递不到的,应向部保密委员会或省保密局申请,办理准允出境证明,并交海关查验后由出国者本人带出。
(六)秘密文电、资料应存放在安全保密的保险柜内,坚持集中保管,严格运转手续,定期检查、收回,按时归档。私人手中不得留存秘密文电、资料。
(七)秘密文电、资料严格按照阅读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对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要严格控制登记备案,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八)机密级以上文电、资料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拿回家阅办。一般秘密文电、资料需摘抄、借阅和外出携带、必须经报部、厅、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手续。
(九)领导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送本单位机要部门保管,不得私自留存和复印。
(十)机构撤销、合并应将秘密文电、资料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构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