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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

  (四)各级民政部门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各编辑出版部门要认真负责保密审查,如无把握的应报部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五)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个人向国外或向国内发行的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会上分发的秘密文件,应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必须对文件进行清理、回收。同意会议人员带回的,由会务组负责统一送交机要交通局传递,不得由个人携带。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通信保密工作,凡用长途电话联系民政业务,要注意保密,涉及秘密内容的,不得用无保密措施的普通电话联系。民政部门因工作需要安装无线电话,需报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查后向国家保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申请,待保密局发给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民政系统联网的传真机只传送明传电报、民政信息。涉及秘密内容的电报、信息,要送同级党的机要部门加密传送。
  第二十条 对涉外人员和出国、出境人员,各级领导要进行外出前的保密教育,并提出保密具体要求。人员回国后要向组织汇报有关保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调入民政系统的干部和录用的工作人员、合同工或临时工,必须由人事部门和录用单位领导进行上岗前的保密教育。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民政学校培训民政干部时,需增设民政业务保密课。保密教材由民政部保密委员会负责编发。
  第二十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对发生的泄密事件,必须组织保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处,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上报当地有关保密部门,并抄报民政部保密委员会。

第四章 民政部门的保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同志直接领导。
  保密委员会可下设保密办公室,也可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可放在各级民政部门办公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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