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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答复法律、
 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的通知
 (民办(1989)法字22号 1989年7月22日)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明确我部办理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现将《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


  为明确我部办理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正式来文征求我部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
  二、政策法规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内容分送有关业务主管司征求意见。各业务主管司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经司长或主管的副司长审定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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