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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改进直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关于改进直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
 ((1989)民人函第133号 1989年3月28日)


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部直属单位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理顺关系,减少层次,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民政部对直属单位直接进行管理,不再由地方民政部门代管。
  一、《中国社会报》社、民政管理干部学院、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总公司、长沙社会工作学院筹备处、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等单位由分管部长、副部长负责。
  北京、黄山、厦门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由安置司负责;
  假肢科学研究所、武汉假肢技工学校由社会福利司负责;
  一零一研究所由社会事务司负责;
  地名档案馆由行政区划和地名司负责;
  天津、重庆、长沙、济南民政学校,哈尔滨、无锡民政学校筹备处,大连、威海休养院,承德民政干部培训中心,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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