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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的通知
 ((83)统社字80号 1983年4月15日)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统计局:
  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民政统计,有关的统计工作文件和资料,要抄送同级民政部门;有关的会议要邀请同级民政部门参加。各级民政部门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民政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要抄送同级统计部门;有关的会议,要邀请同级统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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