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4)民办字第118号)
(8)在职退役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下同),被国家安排就业,招收成为固定职工的人员总称。
(参照《
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5)国安2号等)
(9)在乡退役军人:是指在职以外的退出现役军人的总称。
(参照《
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经所在部队证明为慢性病患者的人员。民政部门根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档案,确定是否统计为带病回乡。
(参照《
兵役法》57条,总参、总政《关于处理义务兵慢性病员退伍》的通知, 国发(197 8)161号)
(11)复退军人精神病员:是指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经所在部队证明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员。民政部门根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档案,确定是否统计为精神病员。
(参照《
兵役法》57条)
(12)孤老优抚对象:是指优抚对象中,男年龄60周岁以上、女年龄55周岁以上的无依无靠的人员总数,包括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孤老革命伤残人员、孤老红军老战士、孤老复员军人等。
(参照《劳保条例》、民(1983)优字17号、民(1989)优字19号)
(二)抚恤、补助、优待
(1)享受定期抚恤金人数:是指报告期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符合抚恤条件,国家给予定期发放抚恤金的人数。
(参照《
宪法》第
四十五条、《
兵役法》第
五十五条、民(1985)优字3号)
(2)享受定期补助人数:是指由国家定期发放给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以及用抚恤费开支的其他享受定期发放的人员总和。
(参照民发(1979)60号)
(3)烈军属优待户数:是指在报告期内,烈士家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义务兵家属,得到人民群众(包括集体、单位)给予优待现金或实物的户数总和。
(参照《
兵役法》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四条,(79)民优字第22号,内优字(52)第130号,内优局(55)第374号)
(4)优待金额:是指所优待的现金及实物折合金额的合计数。
(参照民[1983]办54号)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
(1)烈士纪念建筑物数:是褒扬革命烈士的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数。建筑物处数是按纪念建筑物整体单位统计,如一处烈士陵园整体建筑内有碑、塔、馆等,在统计烈士纪念建筑物时,只算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