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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失效]

  (参照国秘字863号)
  (2)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数: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预算的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等单位的总和。
  (3)固定资产原值: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包括按原值计算的土地(已作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除外)及为维护、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房屋和价值在5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器具价值总和。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及纪念烈士的宣传用品不计固定资产。
  (4)本年预提折旧费用按收养性事业单位指标解释执行。

第三部分 退伍军人安置管理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
  (1)直接发放离退休、退职金人员:系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从民政事业费直接给予发放离退休、退职金的军队干部、军队职工和地方人员的人数。
  (2)本年接收离退休、退职人员:是指当年由其他部门(不含民政部门)转入,由民政部门给予代发人员和当年离退休、退职金已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的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
  (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1)39号等)
  (3)军队离退休干部:是指离退休的军官和志愿兵(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军队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国发(1978)43号文规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和随军职工,以及武警部队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非编固定职工的退休、退职的人员。
  (根据民(1982)39号、(83)公发(武)18号)
  (5)地方退休、退职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
地方人员中包含军队落实政策人员,不包括由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退休、退职职工。
  (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194号)
  (6)退改离尚未交出人员:是指军队职工、地方人员退休改办离休,应由人事、组织部门或原单位管理,民政部门尚未能交出的人员。
  (参照劳人老(1982)10号)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
  (1)管理机构数:是指设立在民政部门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及县(市、区)在居住点设立的基层服务管理机构的总数。
  (根据民(1985)安15号)
  (2)工作人员:是指直接管理、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国家干部、国家职工、招聘人员、合同工等。
  (根据民(1985)安15号)
  (3)行政编制人员:是指安置和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作人员中,列为行政编制,由行政费开支的人员。
  (4)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安置和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作人员中,列为事业编制,由事业费开支的人员。
  (5)固定资产原值:是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原值计算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房屋、土地(已作地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价值除外)、车辆、及单价在5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6)本年预提折旧费用:是指本年内,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在折旧期限内,按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费用总和。公式:
  本年预提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原值
  鉴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目前尚未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但为了计算“第三产业产值”的需要,请以年综合折旧率2%,根据固定资产已使用的状况测算本年应提折旧费用,并将测算数填入“本年预提折旧费用”栏中。提取折旧的范围及基金的管理使用,暂按国发(1985)63号文《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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