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队供应管理
(1)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是指地方政府委托民政部门管理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军人转运接待站,为战时或平时军队来往服务的单位总称。其经费是从国家预算“其他支出类”、“军队供应站经费”科目开支。是独立预算或核算单位。在统计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时,只能归属上述三类中的一种,同一单位不能跨多类进行统计。
(2)床位数:是指报告期末床位实际容纳能力。对于炕、通铺,以实际可正常容纳人员数量统计。
(3)新老兵接待人次:是指报告期内,接待老兵退役、新兵服役,并提供住宿或者饮食或者饮水的人次数。
(4)军队调动接待人次:是指报告期内,军队执行轮战、演习、调防、打靶、运输、救灾等任务中,提供他们住宿或者饮食或者饮水人次数。
(5)接待非军队人员人次:是指报告期内,在完成军队供应任务外,接待非军队人员人次数。
(四)安置军地“两用人才”数
指报告期内,在所辖区对口安置新接收的军地“两用人才”就业或工作人员总数。家居城镇的军地“两用人才”就业人员包括安置在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外资单位,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家居农村的,包括农转非安置,安排在乡镇政府、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以及扶持其从事专业化生产的人员。
第四部分 救灾救济
(一)农村自然灾害救济
(1)受灾面积:是在报告期内,因自然灾害破坏力的作用而遭受损失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按类型可分为旱灾、水灾、风雹灾、霜冻、病虫等,但同一块耕地同一季内同时遭受几次或几种自然灾害,只能统计最严重的一种或一次自然灾害的危害,不重复计灾。
(2)成灾面积:是指受灾面积中,农作物总产量减产三成以上的播种面积。
(3)成灾人口:是指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农作物因灾总减产在三成及以上的全部农业人口。其中:减产三成及以上不足五成的统计为轻灾人口,减产五成及以上不足八成的统计为重灾人口,减产八成及以上的人口统计为特重灾民人口,夏、秋两季灾民,为季灾民,按各季受灾统计;全年成灾人口是指全年农作物总产值(按不变价格计算)减少三成及以上的地区的农业人口总数。
(4)房屋因灾损失数:是指报告期内,人民群众自有房屋因灾的损失数量,不包括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的公有房屋。房屋的主体建筑倒塌或遭受70%以上严重损失,统计为倒塌民房;房屋的主体建筑遭受轻度损伤或辅助设施遭受破坏,统计为损坏民房。
(5)农作物减产数:是指遭受自然灾害后,农作物的实际产量比上年正常的实际产量减少的数量。如上年减产较大,即以正常年份实际产量替代上年实际产量。
公式:
某农作物减产数量=(灾后该农作物平均亩产-上年正常平均亩产)×该农作物受灾面积
(6)死亡大牲畜:是指报告期内因灾而死亡的马、骡、牛、驴、骆驼的总数。
(7)得到国家救济人(户)数:是指报告期内,凡因灾而得到国家自然灾害款给予救济或扶持其生产自救的成灾人口人(户)数。
(8)因灾缺粮人口:是指在报告期内,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地区,因粮食作物减产的成灾人口中,口粮短缺的、需要国家给予救济的人口数量。
(9)因灾缺粮数量:是指在报告期内,因灾需要国家给予救济粮食的数量。
(二)社会救济
(1)社会困难户:城镇是指在报告期内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的家庭,当维持当地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需要依靠国家或集体给予救济的家庭数。乡村社会困难户是指在报告期内年人纯收入200元以下的贫困户。社会困难户中包括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员,不包括社会散居孤老残幼人员。(乡村困难户的标准按中央书记处划分贫困地区的标准确定)
(2)社会困难户救济人(户)数:是指在报告期内的社会困难户中,得到国家救灾和集体给予现金或实物补助的人(户)数的总和。社会困难户救济中,包括给予扶贫,同时又给予生活救济、补助的人(户)数。单纯给予扶贫的人(户)数、社会散居孤老残幼得到集体供养、国家救济人(户)数、因自然灾害得到国家救济的人(户)数,不在社会困难户救济中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