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失效]

  (3)集体补助金额:是指街道、乡镇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社会困难户生活困难的现金补助及实物补助折合金额的合计数。
  (4)精减退职老职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老职工。这些职工,享受何种救济,就统计为何种救济人数。(参照(65)国内字224号)
  (5)社会散居孤老残幼:城镇是指散居在社会上的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人、儿童、四残人员、精神病员的人员总和。乡村是指具备“三无”条件、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五保老人(不包括精神病员);残疾人是指具备“三无”条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孤儿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6)集体给予供养人数:是指社会孤老残幼中,得到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现金和实物供给的人数。
  (7)集体供养金额:是指社会孤老残幼得到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现金和实物折合金额的总和。

第五部分 农村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障
  (1)建立社会保险网络的乡镇数:设有社会保险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其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已有敬老院、社会福利厂;优待和五保实行集体统筹;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含养老保险基金、救灾扶贫基金、储金会或其他基金会)。具备上述四项或四项以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乡(镇)个数。
  (2)社会保障基金会个数:指报告期末,民政部门管理或指导的各种以社会保障为主要宗旨的基金组织或群众互助互济性组织(含救灾扶贫基金会、储金会、养老保险基金会及其它基金会)机构个数。成为基金会的基本条件:①是独立会计核算单位;②有一定规模的资金;③有固定管理人员。
  (3)社会保障基金会资金额:指报告期末,社会保障基金会实际拥有的资金总量。
  (二)救灾保险
  (1)参加救灾保险户数:指报告期内,农户参加民政部门举办的农作物、房屋、大牲畜、劳动力意外事故保险等的家庭户数。只要农户参加了上述保险中的一种,即可统计为参加救灾保险户数。
  (2)救灾保险金收入:指报告期内,农村实行救灾保险统筹的地区,统筹到的各种准备用于救灾保险开支的资金总量。包括国家拨款、集体提成,以及乡镇企业、个人缴纳等收入。
  (3)得到救灾保险户数:指报告期内,农户得到民政部门举办的农作物、房屋、大牲畜、劳动力意外事故保险等的家庭户数。只要农户得到了上述保险中的一种,即可统计为得到救灾保险户数。
  (4)救灾保险金支出:指报告期内,参加救灾保险的农户,得到保险金额总量。
  (三)扶贫扶优
  (1)开展扶贫扶优的乡镇数:指报告期末,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对家居农村的优抚、社会救济对象进行扶持,治穷致富的乡镇个数。
  (2)扶优户:指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或银行贷款等方式,以扶持发展生产、摆脱贫困为目的的农村优抚对象家庭数。本年民政部门新批准的扶优户,为本年新增扶优户;年末仍继续给予扶持的,为年末扶优户。
  (3)扶贫户:指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或银行贷款等方式,以扶持发展生产、摆脱贫困为目的的农村社会贫困户家庭数。本年民政部门新批准的扶贫户,为本年新增扶贫户;年末仍继续给予扶持的,为年末扶贫户。
  (4)脱贫户:指报告期内,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或银行贷款等,扶持优抚对象和社会抚贫困户发展生产。经扶持后,依靠自己积极劳动,稳定地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一定的扩大再生产能力的家庭数。脱贫后,次年不能再统计为扶贫户或扶优户。
  (5)经济联合体数:指报告期末,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或银行贷款,为“双扶”户尽快治穷致富创办的经济实体。成为经济联合体的条件:①“双扶”户(可以包含一部分非贫困户,但不能超过总户数的50%)之间,在产前、产中、产后自愿互利、联合生产经营、共同管理为原则;②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工作场所和固定的人员;③ 有相对稳定的经营项目;④ 有会计核算制度和分配制度。季节性的经济联合体,联合经营时间需在三个月以上。但不包括“双扶 ”户个人或几户联合承包集体企业或企业中某几个项目,也不包括“双扶”户个人请帮工、带徒弟的个人企业。年末尚有的“双扶”经济联合体,为经济联合体年末个数;当年新产生的经济联合体,为当年新增经济联合体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