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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失效]

第九部分 流浪乞讨收容 遣送安置单位



  安置农场中与国营农场共用的指标,按国营农场规定的统计口径执行。收容遣送站固定资产原值、本年预提折旧费用,按收养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本年预提折旧费解释执行。补充:
  (1)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提取折旧后的价值。由于收容遣送站尚未计提折旧,因此,收容遣送站可根据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即新旧程度),按综合折旧率3%测算固定资产净值,并将结果填入“固定资产净值”栏中。
  (2)流动资金:是指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的总和。收容遣送站有开展生产活动的,才统计流动资金占用额;用于生产的这五个内容的资金,才能统计为收容遣送站的流动资金。储备资金指处于生产准备状态的流动资金;生产资金指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流动资金;成品资金指待销产品所占用的流动资金;货币资金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资金指应收款。
  (3)管理人员:是指在场(站)各职能机构及在各队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4)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水平,并能处理技术工作的固定职工。安置农场包括: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人员及计划、财务、生产、生产准备、劳动定额、设备、基建等科室工作的人员。
  (5)工人:是指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外的国家固定职工。
  (6)农工:是指对于确实无家可归或原籍无条件安置的场员,属于管理、生产、技术骨干,身体健康,在场劳动三年以上,经省级民政厅(局)和劳动局审批后,转为农工的人员。
  (7)年缴纳税金总额:是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各种农业税金的总和。

第十部分 殡葬事业单位



  (1)殡葬事业单位:是指殡仪馆、火葬场、殡葬管理所、公墓等为殡葬服务的单位总称。殡仪馆是指独立预算或核算的,从事寄存骨灰和殡仪服务的单位。火葬场是指有火化设施的独立预算或核算的殡葬单位。殡葬管理所是指独立预算或核算的,从事殡葬管理的单位。公墓是指埋葬骨灰或非火葬区埋葬尸体的独立预算或核算的单位。在统计殡葬单位时,只能归属上述四类中的一种,同一单位不能跨多类进行统计。
  (2)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提取折旧后的价值。鉴于殡葬事业单位最近才逐步开始计提折旧,所以不能较为准确地反映殡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因此,殡葬事业单位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已使用期限,按综合折旧率3%测算固定资产净值,并将测算数填入“固定资产净值”栏中。
  (3)流动资金占用额:是指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的总和。储备资金指处于生产服务状态的流动资金,包括殡葬服务和生产殡葬用品、悼念品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占用的资金;生产资金指处于生产服务过程中的流动资金,包括殡葬用品、悼念品的在制品、自制半成品和待摊费用等占用的资金;成品资金指待销的殡葬用品、悼念品所占用的资金;货币资金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资金指应收款。
  (4)火化尸体数:是指报告期内葬场火化死人尸体的数量。
  (5)总收入:是指报告期内殡葬事业单位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总和,不包括上级拨款和上月结转本年数。
  (6)收支差:是指报告期内总收入扣除报告期内的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余额。余额正数为收支顺差;余额负数为收支逆差。上级拨入的专项基建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不计入报告期内业务支出。

第十一部分 婚姻管理

  (一)国内婚姻
  (1)准予登记结婚数:是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批准登记结婚对数的总和。
  (2)恢复结婚数:是指报告期内,原为夫妻,离婚后又要求恢复原来婚姻关系,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双方符合恢复婚姻关系条件,批准登记复婚对数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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