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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划定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范围的通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划定驻民政部审计
 特派员办公室审计范围的通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1989)审字25号 1989年5月24日)


部直属、代管、挂靠单位:
  现将审计署《关于划定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名单》中的单位,由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直接审计,在京的单位实行送审制。各单位的审期和送审的具体时间,由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排定后,另行通知。对京外单位实行就地审计。
  二、不在《审计对象名单》之内的部直属京外单位,待审计署划定审计部门后,另行通知。
  三、有下属单位的和财务收支额较大的单位,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设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审签,对下属单位定期审计。具体做法,嗣后与有关单位分别商定。
  四、审计,是宪法审计条例规定的对国家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对国家“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肃财经法纪,保证政府机关为政清廉、提高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都有重要意义。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在工作上要给予审计机关(机构、人员)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要认真执行,并及时回报落实情况。
  五、审计的目的是杜绝违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单位都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部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合理合法地使用资金,坚持和发扬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的作风。为提高自控能力,防止违纪,各单位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公之于众,以取得职工群众的监督和支持。各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会计监督,正确执行各项会计手续和制度,为管好用好各项资金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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