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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
 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87)民人字第076号 1987年8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为调动民政系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系统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现将《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民政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一九八七年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安排如下:
  一、九月底以前为奖励申报期。各初审部门应将申报项目在九月底以前寄出。十月为评审期,十一、十二两月为争议处理期。争议处理期后即行授奖。
  二、申报奖励项目一般应属三年内所取得成果,即一九八五年以后取得的成果,并暂不要求具有民政部成果登记证明。其余按《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执行。

附:       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一、奖励目的

  第一条 为调动民政系统各有关行业中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工作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民政系统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第二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主要授予民政系统内对科技进步做出直接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非民政系统的集体和个人,对假肢、殡葬、康复医疗及针对残疾人的需要在科技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亦可申报授奖。
  第三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项目主要是指假肢、殡葬、康复医疗和福利企事业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
  (1)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等科技成果。
  (2)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技成果工作中,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外国先进技术工作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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