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申报民政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事先取得民政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其成果必须应用于实践半年以上,取得使用单位验收合格证明,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非民政部直属单位和个人申报该奖的,一律通过本地方初审部门向民政部申报。凡民政部直属单位和个人申报该奖的,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若成果是由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则由项目主持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写申报书和附件,并交纳评审费50元,初审部门审查合格后按一式十份报送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初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检查申报项目的报告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2)检查申报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填报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部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五、项目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对民政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初审部门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寄出日期以邮戳为准。
第十七条 凡涉及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及其名次排列,奖金分配等争议问题一律由初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把处理的结果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即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有弊端等,则由初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部复审裁决。
第十九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初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部评委进行裁决后,取消其评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由本单位给予适当处理。
第二十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并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要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如发现诬告他人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