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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关于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第四十一条 对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要按费用性质和费用发生地点,划分责任单位进行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可采用费用限额卡等多种形式予以控制。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四十二条 根据砖瓦企业连续性生产工艺的特点,基本生产车间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采土、制坯、(自然干燥与人工干燥)焙烧等。内燃加工,包括粉碎、配料,能单独计算的也可列为独立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都要在实行分级成本管理的同时,实行分级成本核算。少数缺乏条件的企业,暂时实行厂部一级核算,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成分级核算体制。
  第四十四条 为反映砖瓦成本的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生产费用的不同用途,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成本项目                包括内容
一、原材料    自采和外购原料的成本,包括按粘土产量计提的采土维持简单
         再生产基金。
二、燃 料    内掺和外投燃料,砖瓦坯烘干用煤锅炉余热加温用煤,锅炉余
         热加温用煤。
三、动 力    直接生产砖瓦的动力用电(包括自发电、外购电),用内燃机
         作动力的应计算内燃机所供应动力的成本。不包括降温和照明
         用电。
四、生产工人工资 基本生产车间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包
         括基本工人及各种计划外用的工人工资)。
五、职工福利基金 按现行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六、废品损失   在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半成品以及产成品的废品损失。
七、车间经费   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明细项目按财
         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目执行)。
八、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明细项目按财
         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执行)。

  上列成本项目汇总构成产成品工厂成本。销售费用另行核算,作销售成本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首先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汇集与计算各车间半成品和产品的产量,并分别基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和管理部门,汇集和分配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然后计算各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四十六条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费用的汇集,均以当期实际发生数为准。下列情况可作待摊或预提费用处理:
  (一)季节性停工期间的费用,在年度内各生产月份摊销:
  (二)砖瓦自然干燥用防护材料,一次领用列支影响当期成本的,按使用周期分摊。
  (三)制砖机、制瓦机以及焙烧窖,不属于大修理基金支出的检修费,数量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四)银行借款利息,由于按季结算,可分月预提。
  (五)固定资产和定额流动资产的保险费,可分月摊销。
  (六)冬季取暖、夏季降温、报刊杂志等及其他一次支付,分期受益的费用可分期摊销。
  (七)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七条 基本生产车间生产费用的汇集与分配规定如下:
  (一)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费用,根据各车间、部门的材料领退数量与计划价格,按用途进行分类计算汇总,计入有关成本项目。耗用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按成本项目分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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