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应由几种产品分摊的成本费用,按体积系数进行分配,砖瓦混烧的企业,其分配系数可按统计规定的比例分配。
(一)原料:按实际用土量的吨位计算,具体用量列表如下:
品名 规格 体积 用土量
(立方米) (吨万块)
九五砖坯 240×115×53公厘 0.001463 30
平瓦坯 400×240×15公厘 40
(其他规格的砖瓦可参照上列耗土量计算。习惯以立方米计量的企业,可仍使用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但不能超过实际用料量。)
(二)燃料:凡掺入砖瓦坯的燃料成本(包括粉碎和处理费用),计入半成品成本:利用轮窑余热烘坯的热量,不计量成本:专为烘干砖瓦坯而增加的热风炉耗用的燃料,计入半成品成本:窑部焙烧用燃料,计入产成品成本。
(三)动力:半成品生产过程用动力,按实耗电度的电费,直接计入半成品成本:窑部焙烧用电费,计入产成品成本:隧道窑焙烧抽风用动力,轮窑烟囱排风用动力,不论是否利用余热烘坯,均计入焙烧成本;在烘房进口抽用余热烘坯用的动力,应计入半成品成本。
第五十二条 各种规格的半成品与产成品之间应分配的燃料、动力等费用,均以标准砖为准,按一定的折合系数分配。
第五十三条 统一几项成本计算的口径:
(一)产品成本的计算,一律以月为计算期,起迄日期必须一致。
(二)制砖坯、制瓦坯用的油料,在车间经费机物料消耗明细项目下核算,但其消耗数量,为砖瓦企业考核的消耗指标之一,应作好记录,在会计报表有关项目中填列。其他如采土、外投煤、电力的消耗,亦应填列齐全。
(三)在生产过程发生的断砖碎瓦等下脚废料,出售回收的残值,应冲减各车间废品损失项目成本。
(四)砖瓦等外品的销售,全部作为产品销售收入处理,以等级平均销售收入反映销售收入水平,产品成本的计算(包括等外品),只计算分品种单位成本,不计算等级成本。
(五)产品与原料的计量单位,统一规定为:采土燃煤、煤渣烘干等大堆材料,以吨为计量单位;油料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电以度、水以吨、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砖的半成品及产品以万块为计量单位;平瓦的半成品及产品以万片为计量单位。
(六)非粘土制品的企业,如煤矸石砖、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等,由于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不尽相同,可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变动。
第七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四条 产品成本是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质量的经济技术指标之一。为揭示产品成本升降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企业必须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成本分析工作。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作为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建立按年、按季、按月的各级成本分析制度。全厂的成本分析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的副厂长主持,财务部门提供资料。车间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主任主持,成本专业人员提供资料。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对归口指标进行专题分析。生产班组可进行小指标的考核与分析。
第五十六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一般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