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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总会计师条例》实施细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和设计内部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三)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组织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经济核算体系和经济责任制;
  (四)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利用各种信息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调节;
  (五)协调、仲裁与本单位有关的经济纠纷;
  (六)参与组织技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七)参与本单位经营活动决策,协助主要行政领导人制定经营目标;
  (八)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九)负责组织对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使本单位的财会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
  (十)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会计工作改革,开拓财会工作新局面;
  (十一)完成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经济工作。
  第九条 总会计师的权限: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财会管理等方面的经济管理工作,行使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协调、管理权;
  (二)对本单位的重大财务收支、预算、资金调配行使“一支笔”审批权;
  (三)对各种不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检查、制止、纠正的权力;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发展、科研技改方案、经济合同有参与制定、审查权;
  (五)对企业财务成本计划、调价计划、会计报表有审核、签署权;
  (六)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晋升有推荐、参与建议权;
  (七)行使主要行政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条 同时设置总经济师的单位,要处理好总会计师与总经济师的关系,正确划分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有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
  (四)在与拟设置总会计师单位同等规模的单位主管财务工作三年以上;
  (五)有较高的财会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熟悉建材行业情况,掌握本行业生产、技术的基本专业知识;
  (六)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复杂的财务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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