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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五)有无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六)企业干部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前,应将下年度内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据以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在接到委托书后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的厂长(经理)负责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整理好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写出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或述职报告)等。
  (四)审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日期派出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组经过审查帐簿、凭证、资料和调查取证,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2.任期经营管理主面的主要业绩;3.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体处理意见;4.综合评价和奖惩建议。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被审计现任人签署意见后,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查,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发送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执行,同时抄送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委托部门)和上一级审计部门。
  (七)被审计责任人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发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十五天内,向实施审计的机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其上一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复审。该领导人或上级审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二十日内做出答复或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七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主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可据以作出对被审计人的升降、免和调动的决定。
  第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有下属企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或针对被审计对象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派员办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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