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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三)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确曾参加和具体承担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对该项成果在科学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符合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申报。
  (四)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人)    12   8    5
主要完成单位(个)    8    5    3

  第十一条 凡申报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申报项目的同时,每项交纳评审手续费40元(个人申报交4元)。不交费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凡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论获奖与否,其申报材料一律不退。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三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议和会议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可采用录相、幻灯等形式),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申报其它等级的项目答辩与否,视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时,二、三等奖项目须经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一等奖项目须经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异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获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授奖前,在《人民建材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如有异议(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时,以收到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提出报评审办公室,超过一个半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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