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建材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增强科技发展后劲,使建材科技工作健康发展,特设立建筑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对建材工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工程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及软科学、情报信息、质量标准的研究。
第三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建材工业技术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四条 基金分为行业基金和局直属科研院所基金两级。行业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到全行业技术发展的科技基金项目。
第五条 行业基金由部分科技三项费用、科研院所核减事业费后返回部门的部分行业技术工作经费、科研项目偿还的部分经费、国家建材局筹集划拨的专项经费组成。
第六条 行业基金根据项目不同情况进行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经费的预算和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
第七条 局直属科研院所基金由本单位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发展基金和其它资金组成,进入企业(公司)的局直属科研院所的基金,还应包括企业(公司)下达的基金补贴。
第八条 行业基金管理机构为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基金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公室),设在科技发展司。除工程科学技术研究的基金项目由基金办公室直接管理外,软科学、情报信息和质量标准的基金项目分别委托政策法规司、信息司和生产管理司设立专项基金办事机构管理。
第九条 局直属科研院所的基金办事机构和科技基金项目,由各单位组织和管理,接受行业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基金办公室的职能是参与基金使用原则的确定和修订科技基金管理办法、编制科技基金项目指南、负责科技基金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的管理以及科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