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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十二条 质量的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和上报制度。
  (一)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建立生产质量控制记录。产品的物理力学检验均要填写原始记录和出具检验报告并建立分类台帐。各类数据填写必须清晰,当有笔误时应在错字上画“X”再在旁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私章。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否则作废重写。
  (二)每月要有产品质量月报和分析报告(小结),全年要有年报和质量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质检机构。
  (三)技术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上级发布的各类有关质量工作的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复制存档。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一)产品出现质量事故。企业应立即通知用户停用并负责退、换、补。
  (二)不合格品已用于工程的。企业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三)企业要及时查出各类质量事故的原因,重大质量事故(出厂产品不合格)要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市主管部门和国家、省质检中心(站)。
  (四)因砖瓦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伤亡事故。企业厂长和直接责任者按《工业产品责任条例》论处。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企业要制订、落实培训计划,选送检验人员到专业质检单位进行培训。其考核成绩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对原燃料要实行计划开采,质量不同的要分别存放,根据质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比例搭配使用。每班由车间领导和车间级质检员监检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原燃材料(含内燃料)堆场。进厂的原燃材料要分批堆放。
  第十七条 燃料煤和内燃料的品种、质量(发热量、度、含水率等),要符合生产砖瓦的要求,按化验结果掺配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要根据当地降雨量,酌情建设原燃材料棚(场),其储量南方一般不低于7天生产用量,北方不低于3天生产用量。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测定的项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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