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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一)原料
  1.化学成份
  投产前必须对原料进行化学分析、正常情况下应半年检验一次、若生产中原料变化或更换必须及时化验
  2.颗粒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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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粒  │     │      │      ┃
┃产\组 \ 度 │     │      │      ┃
┃ 品 \ 成 \  │>20μm│2 ̄20μm│ <2μm ┃
┃ 品 \  \ │     │      │      ┃
┃  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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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  通  砖  │ <70  │ >10  │ 10 ̄48 ┃
┠────────┼─────┼──────┼──────┨
┃ 多  孔  砖  │ <60  │ >10  │ 20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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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 和 空 心 砖 │ 8 ̄48 │ 10 ̄47 │ 23 ̄51 ┃
┠────────┼─────┼──────┼──────┨
┃ 薄壁空心制品 │ 6 ̄34 │ 30 ̄47 │ 24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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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砖用原料最大粒度不得大于3mm,煤矸石制砖原料不得大2mm,制瓦原料和空心砖、空心砌块最大粒度不得大于2mm。原料的颗粒组成每半年检验1次,原料变化要及时检验。
  3.塑性指数 制砖用土大于7。
  制瓦用土大于11
  原料的塑性指数每半年检验1次,原料变化要及时检验。
  4.干燥敏感性系数
  小于1属低敏感性:1-2属中等敏感性:大于2属高敏性,制砖瓦原料小于2为宜。
  干燥敏感性系数人工干燥工艺时每季度检验一次,自燃干燥每年检验一次,若土源变化要及时检验。
  5.原料自然含水率 以低于成型水份要求为宜。
  6.干燥焙烧收缩率 投产或更换原料时检验。
  7.烧结温度和烧结温度范围 其烧结温度范围>50℃为宜。投产或更换原料时检验。
  8.发热量 以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时,其发热量不大于4800KJ/KG为宜,一批原材料检验一次。
  (二)燃料煤
  1.煤的粒度小于20mm,其中5-10mm大于60%。
  2.煤的含水率4-6%,每批原料煤检验1次或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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