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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

  (八)对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缺陷和隐患,应限期治理,对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九)凡新装、更新、改造的锅炉,其热效率和消烟除尘必须达到国家要求,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检修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准确、灵敏、可靠。
  (二)凡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工作。
  (三)对受压元件的检修必须提出完整的方案,报经主管局和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不准带压处理缺陷,对不同介质的容器,处理之前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方可进行内外部检查的缺陷处理。
  (五)对季节性或间断性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停用期间必须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
  (一)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锅字(1982)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经培训考核或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进行工作者,给予相应的待遇。
  (二)对从事射线无损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给予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
  (一)企业主管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培训,以便提高管理水平。
  (二)各单位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进行定期培训考核。
  (三)各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技术规程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锅炉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才能独立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事故管理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时,企业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3号文件规定,按期上班。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后,单位领导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安全、设备部门必须派员参加,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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