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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4)技术鉴定会鉴定:凡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具有行业性意义的重要成果,可根据情况召开技术鉴定会。鉴定会由主管部门或委托下一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鉴定会由主管部门聘请五名左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被鉴定单位不参加),并由一名专家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主持技术鉴定工作,并对被鉴定项目提出书面鉴定意见。鉴定会参加人员必须少而精,要有代表性,不邀请与鉴定项目无关的非技术人员参加会议。鉴定会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5)凡经生产(或使用)实践一年以上(新材料满足使用要求),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效益明显的项目,可由生产(或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可不履行鉴定手续,而由主管部门直接审批通过鉴定。
  4.由主管部门聘请的各种形式鉴定的专家要对所鉴定的项目承担技术责任,专家组长负主要技术责任。
  5.不论哪一种形式的鉴定,在鉴定中都应着重对下列问题作出结论:
  (1)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
  (2)技术或理论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试验研究结论的严密性、科学性;
  (3)技术成熟程度,应用范围和条件;
  (4)可否用于工程建设、生产技术改造、批量生产、应用推广;
  (5)进一步改进提高的建议。
  6.技术鉴定所通过的鉴定意见和文件,均需由鉴定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并同时颁发鉴定证书。
  7.凡参加技术鉴定工作人员,都必须承担保护成果持有人的合法经济、技术权限的责任,要求保密的技术诀窍不得扩散。
  8.科技成果所属级别原则上同于技术鉴定级别。但技术水平确实比较先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确实显著的成果,可在原技术鉴定级别上升级。需升级的成果,必须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在鉴定意见中说明,并由成果鉴定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复审合格者,由复审部门在鉴定证书上加盖公章确认。
 第五条 总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将当年所有通过各级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按附件表1格式填写,并按成果分级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由主要负责单位填报。
 第六条 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为表彰在推动有色金属科技进步和提高有色金属工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中,取得重大成绩的科技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执行。根据总公司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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