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奖励为年度奖,每年评选一次。
2.奖励的申请及评审。
(1)直管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总公司科技部提出需要奖励项目的申请。地区公司分管企事业单位应向地区公司科技处提出申请,由地区公司科技处初评后报总公司科技部。
(2)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奖励条件。各直管企事业单位和地区公司必须对请奖项目进行初评,经严格筛选后上报总公司科技部。
(3)奖励的申请必须在下年度1月底前报送总公司科技部。
(4)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当年通过技术鉴定或尚未申请过奖励的已鉴定的项目。
(5)申请奖励项目,需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A.技术鉴定证书;B.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附表2);C.申请奖励项目表(附表3);D.项目简要说明(800字左右);E.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技术鉴定证书的附件及有关技术资料不必报送。
(6)评奖工作由总公司科技部负责,评审结果于年中公布。
3.奖励分五个等级,其条件如下:
特等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能改变全行业生产技术面貌,具有特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一等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国内首创,具有重要实用价值和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国际技术水平,国内首创,具有明显实用价值和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具有一般的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获奖项目由总公司颁发奖状,并按获奖等级发给奖励。奖金额:特等奖根据成果情况确定,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四等奖500元。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5.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6.如发现获奖项目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证实,予以撤销奖励(退回奖金和奖状),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7.每一项科技成果只能申请奖励一次。每年申请后落选项目,不得在以后继续申请。但经过进一步试验研究之后,在技术上和效益上有了新的突破,可重新申请。
第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