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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设立派出机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
 领导和设立派出机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同意审计署《关于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设立派出机构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审计署关于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设立派出机构问题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听取审计署整党工作汇报时决定,为使审计机关在组织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审计署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署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可设立一些派出机构。现将贯彻执行这个决定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


  为了保证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两年来的实践,审计署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需作如下规定:
 (一) 审计署根据国家方针、政策作出的审计工作决定和颁发的审计规章,地方审计机关要依照执行。如遇有地方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指示,决定与审计署的决定、规章相违背时,应按审计署的执行。
 (二) 审计署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组织的全国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交办、委托的审计任务,地方审计机关要认真办理。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的审计工作情况、查出的重要违纪问题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应及时向审计暑报告和提供。
 (四) 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处理决定,审计署有权纠正。
 (五) 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对涉及中央财政收支的审计项目和办理审计署委托的审计项目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处理决定,须报审计署备案, 重大的须报经审计署同意。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和纪律处分,应事前征得审计署同意。

二、 审计署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设立派出机构

 一九八六年, 先在上海、沈阳、武汉、 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单位另定)试设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暑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审计署负责。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任命局级干部担任。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其他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问题,由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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