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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计量管理办法

  (四)组建、指导建材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建材工业计划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五)总结并组织交流建材工业计量工作经验,推广应用先进的计量新技术、新器具,不断提高计量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局(公司)在计量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建材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建材工业计量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地区建材工业计量量值传递的需要,规划建立本地区建材地区专用计量标准,搞好量值传递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参与、组织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的二级计量定级、升级工作,以及省级科研单位的计量认证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计量工作的经验。
  (四)组织本地区建材工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建材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八条 市、县建材工业主管部门在计量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的三级计量定级工作,定期向上级建材工业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计量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在计量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计量工作管理制度和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管理系统。
  (二)组织建立计量标准,保证本单位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三)根据科研、生产的需要,完善计量检测手段,统一配备和管理计量器具和设施。
  (四)参加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新产品研制和重点科研项目的审批、鉴定和验收工作,研究解决其中的计量测试技术问题,执行计量方面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本单位对国家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计量知识的普及工作,组织计量工作人员参加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六)监督、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开展计量工作,有权仲裁内部因计量异议引起的纠纷。
  (七)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和个人的计量工作进行奖惩或考核。

第三章 计量技术管理

  第十条 建材科研设计单位、学校要积极研制适应建材工业急需的、先进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测试方法,培养计量人才,提高建材工业的计量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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