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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经济。技术合同,参与重大经济、技术和涉外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六)依法保护、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七)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八)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活动;
  (十一)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和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向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人员变更及工作情况。
  (十三)负责将本企业重大诉讼(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代理企业参加诉讼时。可以依法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六)法律、法规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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